RAG搜索侵权争议,中国法院与美国版权局立场差异解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及AI搜索引擎的网络法治典型案例。该案中,秘塔公司开发的AI搜索引擎因提供第三方网盘链接而被诉侵权,但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文章对比分析了中国法院与美国版权局在RAG技术...

人工智能

2026年9月16日,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关于AI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使用检索增强生成(Retrieval-Augmented Generation,简称RAG)技术的AI搜索引擎是否应当为搜索结果中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AI搜索平台未被认定侵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显示,某文化公司享有《壮丁也是兵》《暗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11月28日,该公司在秘塔AI搜索引擎平台上搜索上述两部电视剧时,首位搜索结果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该链接提供的视频内容与电视剧完全一致。随后,该公司向秘塔公司提出下架要求,秘塔公司当日即删除了相关搜索结果。

尽管案涉网盘分享链接确实侵害了文化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法院最终判决秘塔公司不构成侵权。理由主要有两点:首先,秘塔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主动上传侵权链接,其展示的内容来源于公共互联网网页;其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AI系统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且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中国法院:适用避风港原则保护技术创新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秘塔公司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情或不应知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强调,即便AI驱动的搜索引擎技术先进,其本质仍是信息的搬运工,只要平台没有主观过错且及时处理了投诉,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中国司法界对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的保护态度,倾向于适用传统的避风港原则来界定AI搜索引擎的服务边界。法院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与其算法和数据优势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但在当前阶段,要求AI系统自动识别所有侵权内容尚不现实。

美国视角:RAG技术面临更高侵权风险

然而,美国版权局的观点则更为谨慎。2025年5月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指出,RAG技术在运行过程中会涉及复制行为,无论是预存数据库还是实时检索,都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报告特别强调,商业化部署的AI系统利用RAG拉取网页原文,如果生成的输出内容直接展示或替代了原作品的表达,其转换性较弱,容易导致用户不再访问原版权人的网站,造成销售损失。

美国版权局认为,RAG模式下构成合理使用的难度较大,因为系统往往需要提取作品的全文或实质性段落作为上下文,超出了合理的必要限度。此外,直接拉取并提取原文内容生成答案的做法,极易导致用户不再访问原版权人网站,造成直接的销售损失或许可机会丧失。

不过,报告也指出,如果AI系统能够建立有效的过滤机制,限制版权内容的输出(如片段展示、关闭功能等),则可能改善合理使用的认定。美国版权局援引Google Books案为例,说明通过限制展示内容的方式,可以降低对原作品的替代效应,从而有利于合理使用的抗辩。

各国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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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在RAG技术侵权认定上的司法实践尚未统一。德国法院曾认定谷歌在RAG模式下输出盗版链接不构成侵权;而美国司法部也倾向于给予AI训练素材合理的使用豁免。相比之下,中国法院的判决虽然未要求AI搜索平台承担过滤义务,但美国版权局的分析对国内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RAG技术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如何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促进技术创新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的判决表明,中国司法界倾向于保护技术创新,但也认识到AI系统在识别侵权内容方面的局限性。

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AI系统可能会具备更强的侵权内容识别能力,届时法院在判定侵权责任时可能会更加严格。同时,AI服务提供商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完善内容过滤机制,以更好地履行注意义务。

总的来说,本案的判决为AI搜索引擎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既保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技术创新留出了发展空间。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司法界仍在探索如何更好地平衡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关系,这一问题的解决将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